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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售冒牌燃气灶?最终被判赔31万多!

近期,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厨电参考了解到,河南省高院通报的10起案例中,包括一起某男子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德国西门子”燃气灶的案例,周口中院判令该男子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

河南省高院通报的这起案例,详情如下所示: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龚百军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西门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开始在中国经营业务,并于1994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区域内业务,经营范围包含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等。“西门子”、“SIEMENS”商标及其企业名称在国际和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龚百军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的“展翼商城”店铺中销售产品名称为“燃气灶德国西门子一级能效全国联保10年质保2年免费换新双灶嵌入式家用天然气煤气灶台式液化气炉具”的燃气灶,其在该“展翼商城”店铺中即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宣传照片上使用有“SIEIMENS”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百军在其销售的燃气灶中突出使用“西门子”和“SIEIMENS”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擅自将“西门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将其产品及服务与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相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龚百军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一些价低质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力保护了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誉,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文章、图片来源:厨电参考-公众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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