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红日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民事宣判,判决上述被告需给付(退还之意)原告广州红日公司货款5715935.75元及利息。
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红日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红日厨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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