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材网讯:最近,WILOSE(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在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的行政诉讼中获得北京一中院的支持,商评委关于第5697016号“WILOFO”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被撤销。异议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中有更多的类别被北京一中院认为与WILOSE在先注册的WILO商标被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评委被要求就异议复审申请重新做出裁定。
据了解,威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水泵和水泵系统制造商,于1872年在德国成立,在全球拥有约60家子公司。威乐品牌的成功使其成为竞争对手竞相模仿的对象。而这起行政诉讼的第三方即WILOFO商标的注册人赵某某就是仿冒者之一。该行政诉讼已经不是WILOSE与赵某某的第一次较量。早在2009年,威乐公司就将目标锁定在了赵某某担任总经理的温岭市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该公司假冒威乐公司的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注册的CHAOWILO商标侵犯了WILOSE对WILO商标的专用权。2010年12月自知理亏的浙江超龙与威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不再使用“CHAOWILO”的商标标识并向威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
赵某某搭便车的行为不仅如此,他还在2006年注册了“WILOFO”的商标,使用在第七类的“排水机;水族馆通水泵;电动制饮料机;冲洗机;石油专用抽油泵;机床;鼓风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前半部分与威乐公司的WILO商标完全相同,只是在后半部分增加了“FO”两个字母,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2013年商评委在异议商标的复审裁定中,仅认为WILOFO注册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与WILO注册的“处理污水和粪便的机械装置、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构成类似商品,不予注册。
而最近出台的判决中,北京一中院部分否定了商评委的决定,认为除上述构成类似的商品之外,WILOFO注册的“排水机;电动制饮料机;鼓风机”也与WILO注册的泵(机器);泵站;抽水机,电机;电动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阀(机器零件)构成类似商品。在判断类似商品时北京一中院充分考虑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关联性,并将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关键因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中院在混淆误认的判断时明确强调了“相关消费者”的概念,这样就把与行业无关的一般消费者完全排除了考虑范围。
该判决不仅保护了WILOSE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赵某某及其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的搭便车行为,北京一中院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也为其他商标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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