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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出台

自2014年5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建科〔2014〕75号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其中,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根据《办法》,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为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办法》指出,应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其中,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同时,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办法》强调,对于出现影响环境的不良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评价机构将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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