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昨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两部配套文件同步实施。两部配套对《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细分出10类水环境违法情形,并将每一类事实拆分为行为裁量基准和后果裁量基准,共同组成最终裁量。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将与《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批准划定永久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一同为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之都,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两个配套文件将《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梳理,归纳细分出10类水环境违法情形,通过细分水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档次,公平、公正区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类水环境违法事实,防止发生“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为准确适用《条例》,全面推进《条例》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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