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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疑问:大件门窗还不如超市打折商品?

    “大件门窗还不如超市的打折商品。”日前,有人说了这样的话。快速消费性超市打折商品为何会与非常规性的门窗 产品拉在一起比对?而一扇重达几公斤的木门 又为何会“不如超市打折商品”?

    事实上,如果从消费金额来说,超市里确实没有几件商品会比得过家装中占大额消费部分的门窗;而超市中打折促销的商品往往还都是小小的日常用品类,价值和重量都不是足以跟门窗比对的级别。

    但当我们谈论的前提放在“售后服务 ”上,则一切明了——在售后服务上,即便去超市买一件打折商品,卖家按规定必须提供“三包 ”(包修、包退和包换)服务;但是消费者在国内任何一个木门品牌的专卖店消费时,却没有哪个卖家敢说,如果从此处售出的产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包退包换。

    原因很简单,因为国内有适用于超市商品的“三包”规定,却没有为门窗产品设立的“三包”法规。

    虽然国内已经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撑腰”,但是放到购买门窗的这类消费者身上,上述法律由于执行难、操作难而变得形同虚设。

    在成品门已经越来越多进入消费者视野,相关的消费法规却一直处于“断层”的尴尬境地。    对此,木门 行业厂家则表示,自身产品是过关的,且可以提供相应期限内的保修承诺,但对于“三包 ”规定,他们几乎是百分之两百的不愿意。担心如果硬性指标的“三包”规定一出台,便给自身的售后服务 带来压力,而产品返修或者退/换货,也会直接提高了厂家在产品销售过程承担的成本。归根结底,还是木门品牌的售后服务水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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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家出售打折商品仍须“三包”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会遇到类似的商家提示声明。昨天,北京市***、市消协公布上月消费者投诉时指出,这种声明属于无效,打折商品商家同样应承担“三包”义务。

    消费者金女士买了一个打折皮包,使用不久出现开裂,要求更换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金女士买的是打折商品,票据上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只能予以修理。但金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

    “这样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声明是无效的”,市***12315表示,按照消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

    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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